宁夏白癜风微信交流群 http://nvrenjkw.com/nxzx/5714.html

骑车打伞逆行男子与货车相撞当场身亡

7月29日,吕某某雨天手持雨伞,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甘K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国道线徽县麻沿镇段,逆向行驶过程中,与高某某驾驶的甘A号牌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吕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吕某某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逆向行驶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之一;高某某雨天驾驶机动车,行经弯道连续振荡减速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临危措施不当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又一原因,吕某某、高某某分别承担本起事故同等责任。徽县公安交警提示:手持雨伞驾驶摩托车容易遮挡视线,会车时不能及时避让,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雨天行车,一定要稳驾慢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西和一男子酒驾检车“送货上门”

10月20日上午,陇南市西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大厅民警正在办理业务,一名男子前来给自己的三轮摩托车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民警在与其交谈过程中,发现该男子散发出很大的酒味,于是一边让其等候、一边通知路面执勤民警。

随后,路面执勤民警对该男子姜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姜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49.7mg/ml,属于饮酒驾驶。据该驾驶人讲述,自己在驾驶三轮摩托前喝了一杯黄酒冲服药物,觉得黄酒应该没关系,加上距离近就没有想那么多。最终,姜某某被依法处罚款0元,驾驶证暂扣6个月并记12分。

徽县:私家车超员六人被处罚

近日,陇南市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嘉陵中队民警在徽谈路执勤时,一辆号牌为甘KA的小型面包车看见交警执勤时立马掉头将车辆开进了一户农家院子,准备让超员的乘客下车时,执勤民警立刻跟进。

经检查,核载7人的小型面包车,实载13人,超员6人,超员竟达85%以上。执勤民警依法对驾驶人杨某某处罚元,驾驶证记6分,同时对乘客人员进行了安全转运。

文县:男子“隔夜酒”醉驾被处罚

10月21号上午9点,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二中队在文县白水江大道查获张某雄驾驶甘K号牌小型客车涉嫌酒驾,通过呼气时酒精检测仪检测,测得张某雄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血液中毫克。随后,医院提取了血样。后经对血样检测,测得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血液中.8毫克,属于醉酒驾驶。

依据规定,张某雄持有的C1驾照将被吊销,如果要办理驾照,需要等5年以后才能重新考取驾驶证。血液酒精含量超过醉驾入刑标准,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案件将移交检察院公诉。

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吊销

机动车驾驶证公告

1、魏志宏(男,25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鱼龙镇村民),年6月20日,醉酒驾驶甘KBU号小型轿车,在武都区彩虹桥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王登朝(男,52岁,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大堡镇村民),年8月28日,醉酒驾驶陕A9G3H0号小型轿车,在G线km+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陈金层(男,53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韩院乡村民),年6月6日,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宕昌县白临路25km+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邱苟德(男,54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沙湾镇村民),年1月29日,醉酒驾驶苏E89HE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兰渝线km+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5、陈彦红(男,35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居民),年5月17日,醉酒驾驶甘KE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武都区南大桥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6、孙玉刚(男,27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安化镇村民),年8月6日,醉酒驾驶甘KEN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江武线km+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7、王兵(男,31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两水镇村民),年7月4日,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兰渝线km+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8、张志强(男,21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隆兴乡村民),年7月29日,醉酒驾驶甘K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武都区盘旋路南口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9、陈吉平(男,54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蒲池乡村民),年7月1日,醉酒驾驶甘KF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兰渝线km+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0、胡仁利(男,33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居民),年6月13日,醉酒驾驶甘K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武都区钟楼滩路北口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1、陈锐(男,24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抛沙镇村民),年7月8日,醉酒驾驶甘KQ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成县旧盘旋路西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2、祁义成(男,51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抛沙镇村民),年7月13日,醉酒驾驶甘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成县支二路2k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3、陈哲毅(男,25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小川镇村民),年5月31日,醉酒驾驶甘K5B号小型轿车,在成县陇南师专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4、王永强(男,45岁,贵州市桐梓县马鬃乡村民),年5月3日,醉酒驾驶贵CVS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成县旧盘旋路西口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5、陈贤(男,39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郊乡村民),年6月13日,醉酒驾驶青ARZ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武都区城姚路2km+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6、费亮亮(男,26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居民),年3月20日,醉酒驾驶甘K号小型轿车,在成县旧盘旋路东口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7、吴靖(男,27岁,甘肃省陇南市徽县江洛镇村民),年3月9日,醉酒驾驶甘K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成县同谷北路北口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8、樊杰(男,35岁,甘肃省陇南市文县丹堡镇村民),年8月7日,醉酒驾驶甘KE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文县东坝三岔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9、何忠清(男,27岁,甘肃省陇南市文县范坝乡村民),年7月20日,醉酒驾驶川HER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文县碧郑路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0、郭兵兵(男,30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村民),年9月4日,醉酒驾驶甘KCC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武都区东江十一号路口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1、蒲菊林(男,38岁,甘肃省陇南市康县长坝镇村民),年9月8日,醉酒驾驶甘K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康县康望线34k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2、李昌泰(男,42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城关镇居民),年8月12日,醉酒驾驶甘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礼县环城南路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3、王建林(男,52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城南镇居民),年8月10日,醉酒驾驶甘KE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礼县西中山路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4、周文强(男,30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三塔乡村民),年8月9日,醉酒驾驶甘E3X号轻型栏板货车,在礼县县门口—祁窑烂石山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5、祁文浩(男,24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永兴乡村民),年8月9日,醉酒驾驶甘AT3H19号小型轿车,在礼县拓荒牛丁字路口(财政局门口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6、张旭学(男,33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白关乡村民),年7月27日,醉酒驾驶甘EU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礼县北风情线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7、王丹(男,31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王坝乡村民),年8月7日,醉酒驾驶甘K1C号小型轿车,在礼县雷王路1km+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8、王彦龙(男,32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永兴乡村民),年7月24日,醉酒驾驶甘K号轻型栏板货车,在礼县东秦汉大道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9、汪中奎(男,37岁,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汪川镇村民),年7月20日,醉酒驾驶甘E2W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礼县十宽路3km+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依据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吊销以上驾驶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并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宕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开展

电动车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电动车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严厉打击电动车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电动车管理,提高电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意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文明出行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宕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前面这一段配音)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一)电动自行车: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W。

(二)轻便电动摩托车:不具备辅助骑行功能,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50km/h,使用电驱动,电机额定功率小于或等于4kw的机动车。

(三)电动摩托车:不具备辅助骑行功能,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使用电驱动,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4kw的机动车。

(四)超标电动车:不符合电动车国家新标准的电动两轮、三轮、四轮电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

(五)共享电动车:经营企业未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积极治理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禁止未满16周岁人员骑行和一车多人骑行;未办理注册登记,未悬挂电动车号牌,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未随车配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安全头盔供骑行人员使用。

二、整治措施

(一)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号牌。

(二)轻便电动摩托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领取号牌,需最低考取准驾车型为“F”证的机动车驾驶证上路行驶。

(三)电动摩托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领取号牌,需最低考取准驾车型为“E”证的机动车驾驶证上路行驶。

(四)超标电动车:是指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违法生产的机动车。年11月,国家六部委《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号)已明确界定,超标电动车、低速电动车不允许进行登记管理、上路行驶及发放牌证。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机动车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不允许上路行驶,不建议消费者购买。

(五)所有上路行驶的摩托车、电动车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六)骑乘电动自行车、轻便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应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七)违法加装雨篷、遮阳伞等。

三、法律责任

(一)严禁无证驾驶轻便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上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元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无号牌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上路行驶。机动车未悬挂号牌上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二十八项之规定,驾驶证记12分并处元罚款。

(三)严禁电动自行车无牌上路。非机动车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八项之规定,处以50元的罚款。

(四)严禁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摩托车、电动车上路行驶。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扣留机动车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以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五)严禁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闯红灯。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以50元的罚款。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之规定,驾驶证记6分并处元罚款。

(六)严禁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第二项之规定,驾驶证记2分并处50元的罚款。

(七)严禁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符合驾驶资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处30元罚款,拒不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八)严禁饮酒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处一千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处十日以下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九)严禁醉酒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严禁驾驶超标电动车上路行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严禁驾驶人驾驶超标电动车上路行驶。

特此通告

宕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年10月23日

记者曹红红田刘芳

通讯员田丹李娜申春燕王亚飞张玉新

监制:杨东红

责编:王伟毅编辑:叶仰森王瑞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hl/50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