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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上午,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徽县公安局列为上网逃犯的李某某主动到伏镇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盗窃7万余元的犯罪事实。

年5月16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入室盗窃徽县伏镇一群众家中抽屉存折(无密码)一张,分三次从伏镇信用社将7万余元存款全部取走。案件发生后,局领导高度重视,指示伏镇派出所要全力侦破,办案民警通过缜密侦查,固定相关证据,迅速锁定了李某某有作案嫌疑,李某某随即被我局列为上网逃犯。但因李某某反侦察能力较强,对其数次抓捕未果。伏镇派出所民警在加大追捕力度的同时,改变工作策略,多次向李某某家属、亲戚朋友做政策宣传和规劝工作,劝其投案自首,争取从轻处理。

7月6日上午,走投无路的李某某面对强大的政策攻势,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民警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它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来源:徽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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